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,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,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
從投保日開始計算,如果超過生日6個月,則會多加1歲;若投保當時,生日仍未滿6個月或剛好6個月,則以原年齡計算。如全小國是民國74年10月出生,於民國109年2月投保,其足歲為34歲4個月,因此投保年齡為34歲。
全小樂是民國78年5月出生,於民國109年2月投保,其足歲為30歲9個月,因此投保年齡為31歲。
保險中被保險人的年齡,是用來計算保費或做為投保資格的評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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